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民申85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潘承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观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小环,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2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联公司申请再审称: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睿创公司只反映过一次故障,三联公司已及时解决,没有反映过“误报警”的问题,只反映过一次“报警了”,但并未要求三联公司派人去监狱现场,也未通报过监理通知单,因此三联公司不知道供货的电网主机设备还存在故障,自然也不可能安排人去现场确认故障及解决问题。睿创公司在重新购买电网设备的原因及时间上,虚构事实,早在2018年11月21日之前,睿创公司就决定自行购买新设备用以替换三联公司的设备,并非2019年3月7日收到韶关监狱公函之后才购买,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三联公司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重新购买设备,也没有证据证明睿创公司除更换电网主机设备外,未进行电网系统其它方面的整改,而三联公司在广州监狱中心医院安装的同款电网设备,在2019年10月24日顺利通过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组织的按相同标准流程进行的验收,足以证明三联公司电网设备合格。综上,睿创公司并非因为质量问题而重新购买电网设备,其为了转嫁损失,恶意提起本案诉讼,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睿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18年2月27日,睿创公司、三联公司签订《监狱围墙高压电网设备供货合同》。2018年8月间,三联公司向睿创公司提供了高压电网主机设备,并对提供的主机设备进行了现场安装,三联公司提供的设备安装前未经检测验收,安装完毕并连接线路后检测验收,但无睿创公司、三联公司及鉴理单位共同签字验收的凭据。组织安装连通设备的线路完毕后,建设单位广东省韶关监狱通过监理单位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发现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于2018年11月2日、30日先后发出《监理通知单》,指明:主机设备运行不稳定,输出异常,发生误报警等问题。三联公司在首次收到反映该问题后,派员到现场进行了排查,认为主机设备无异常,误报警不应是主机设备问题,怀疑电缆漏电引起等。睿创公司工作人员与三联公司经理**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2018年9月28日,睿创公司称:“又坏了”,洪怡回复:“明天还是跳接一下,估计明天收不到的,明天只能寄一个,过节后再补发一个给你。”睿创公司于当晚向洪怡发送整改施工方案等内容。2018年10月30日,洪怡回复:“收到,我跟技术看一下答复你啊”。2018年11月8日,睿创公司称:“今天省局的带人来检查电网设备,有人实名投诉了,说是三无产品。怎么办?”洪怡回复:“不知道啊”。2018年12月22日,睿创公司称:“没有下雨,又报警了。”洪怡回复:“好了没?”2018年11月21日,睿创公司与山东国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睿创公司主张国威公司提供的设备于2019年4月15日安装并调试。2019年8月22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广东省韶关监狱和驻监武警部队相关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睿创公司承建的广东省韶关监狱围墙电网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验收,结论:验收通过。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睿创公司和三联公司均确认2018年8月三联公司安装案涉设备并连通后,案涉设备存在无法报警等问题。睿创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反映,案涉设备安装后,睿创公司工作人员仍多次向三联公司的经理洪怡反映设备出现误报警等问题,截至2018年12月22日,案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仍出现故障。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在综合当事人陈述及案涉证据后,认定睿创公司在三联公司未有效解决案涉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催促下,重新购买高压电网设备更换了三联公司提供的案涉设备,以通过相关单位的验收符合常理,并维持了一审法院有关三联公司返还货款,睿创公司退回设备的判决并无不当。三联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三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