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初1594号
原告:***(身份证号:×××),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园。
法定代表人:熊小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强(身份证号:×××),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道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邹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诉讼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