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民终4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董秀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宇,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鞍山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1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双方的焦点在于**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完成了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义务。二审中,**称其实在原股东**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完成3800万元出资义务后,以2560万元对价受让股权。**二审中提交了鞍山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决定,鞍山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书,中国建设银行回执,内部记账凭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完毕。对此,辽宁**建筑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工商信息公示信息仍登记为实缴出资1000万元,公示的2020年度报告显示的实际出资也是1000万元。对此重审时应当重新核查证据,必要时应当释明当事人是否委托审计以确定争议注册资本是否实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1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 安
审判员 王 瑶
审判员 秦长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