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思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24民初1538号
原告: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杨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2873153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街道(原思唐镇)河东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2257553662469。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思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立案受理。2020年6月15日,原告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经双方积极协商已处理好相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139元,由原告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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