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终1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工业园区福莱福路1号8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杨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谭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苏澳洋康养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镇中路澳洋国际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镇中路0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州祥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福莱福路1号8幢8001-8010室。

法定代表人:何涛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澳洋康养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祥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项 炯

审 判 员  沈 杰

审 判 员  朱 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孟 寅

书 记 员  步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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