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民初1556号
原告: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杨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28731535G
法定代表人:谭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林、冀萌,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定县妇幼保健院(普定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普定县穿洞街道金马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27692721238C
法定代表人:陈国丽,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定县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32元,减半收取8266元,由原告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龙雨秋
书记员刘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