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1255号
原告: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杨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28731535G。
法定代表人:谭晓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之翔,系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1010370938。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被告: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月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314280076H。
法定代表人:张昆谋。
原告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恩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六局)、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简称凉都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被告凉都医院与被告中建六局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将“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项目”发包给中建六局。2017年5月10日中建六局与原告签订《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工程手术室净化及室内装修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手术室净化及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固定总价为14880000元。2017年3月2日原告进场施工,后因中建六局无法支付进度款而要求原告自2018年2月1日停工至今,长达两年有余。停工期间,原告多次向中建六局致函联络工程价款支付及复工事宜,但中建六局均未予以明确回复。2019年8月19日原告向中建六局发送《工程联系函》,明确解除与中建六局签订的案涉分包合同并要求中建六局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被告凉都医院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中建六局拒付工程价款以及要求原告停工长达两年之久后仍无力复工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合同的约定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建六局支付工程价款,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建六局签订的《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工程手术室净化及室内装修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判令被告中建六局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7802095.38元(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为准),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8年2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为747611元)。共计8549706.38元;3.判令被告凉都医院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4.确认原告对“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涉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对被申请人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而原告科恩公司将凉都医院列为本案被告,针对凉都医院的诉讼只能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娄成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承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