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2民初13716号
原告: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围环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899911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任广帅,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第三人: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杨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9728731535G。
法定代表人:谭晓东。
原告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