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民一初字第00558号
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上稍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付凯,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
被告:盘锦中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忠义,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上稍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盘锦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对被告盘锦中远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上稍子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盘锦中远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00元。
审判长*辉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