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中远实业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盘锦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民二初字第00281号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该公司区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桂凤,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中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忠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为与被告盘锦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