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晋0824执77号
稷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与稷山县西飞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82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稷山县西飞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八年一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一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稷山县西飞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4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6.75‰计算);
(二)向申请执行人稷山县西飞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反诉费1075元,执行费2900元;
(四)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
账户名称:稷山县人民法院
账号:045310010********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杜东波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