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9221号
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吴立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西一巷3号汇丰公寓28层B、C座。
法定代表人:单文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西 热 尼 阿  依 · 依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曼孜热·阿布里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