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519号
原告:***,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大金,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桔乡路519一28号010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80916675N。
法定代表人:周承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梅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昭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