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2058号
原告:宜昌建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490JWT5Y。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哲,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月,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桔乡路519一28号010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80916675N。
法定代表人:周承武,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昌建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在送达过程中,原告宜昌建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建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建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蔡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