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8财保2号
申请人:吴芝平,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赵贤军,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黄鹏,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潘海利,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上述五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80916675N。
法定代表人:周承武,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潘海利、***、赵贤军、黄鹏、吴芝平与被申请人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潘海利、***、赵贤军、黄鹏、吴芝平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65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阳支行;开户名: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8×××15)予以冻结,如被申请人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银行账户资金不足1650000元,则将被申请人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人民政府应得的未结工程款予以扣留至1650000元为止。申请人潘海利、***、赵贤军、黄鹏、吴芝平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险单号:PZPP21420110130000000003;责任限额:1650000元),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经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海利、***、赵贤军、黄鹏、吴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65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阳支行;开户名: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8×××15)予以冻结,若被申请人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银行账户资金不足1650000元,则将被申请人湖北绿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人民政府应得的未结工程款予以扣留至1650000元为止。上述冻结、扣留期均为一年,即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潘海利、***、赵贤军、黄鹏、吴芝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淑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