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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91民初73号 原告:宜昌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东环路楼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宜昌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