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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082民催15号
申请人:临海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临海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临海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于2016年8月4日签发,票号为0010004123051528,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申请人为临海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海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
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金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