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4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北大门2号。
法定代表人:麻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花垣县科信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赶秋路。
法定代表人:刘爱平,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花垣县科信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湘31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5立案执行,首次执行案号为:(2018)湘3124执124号,该案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立案恢复执行。
2021年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花垣县科信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15日向花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花垣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垣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司法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花垣县科信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花垣县科信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10000元,尚有11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保学
审判员 杨朝晖
审判员 向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