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花垣县供电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执109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主要负责人:阳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花垣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
法定代表人:张嗣顺。
被执行人: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
法定代表人:梁大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花垣县供电公司、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花垣县供电公司、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545165.79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现因花垣县当地生产状况、环保、安全生产整治,用电市场严重萎缩,疫情严峻形势等因素,上述被执行人目前经营困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花垣县供电公司、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仁旺
审判员  覃繁荣
审判员  彭振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