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省财政厅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湘渝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大北门**
法定代表人:隆小岗,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大北门**
法定代表人:麻军,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湘01民再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12)天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03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向国雍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吕鹤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