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天顺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天顺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7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离石区永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许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晋华、闫浩,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天顺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沼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焱宏、屠婷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省华隆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住房公积金大厦4036div>
法定代表人:巴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光、许迟玉,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包头天顺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省华隆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82084元,减半收取41042元,由**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徐卫岭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轩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