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30号

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办事处水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088692989。

法定代表人:罗顺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天明(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051019219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锦(一般代理),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710981350。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特别授权代理),贵州省纳雍县龙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81200292。

第三人:刘大和,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第三人:舒堂发,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刘大和、舒堂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25元,减半收取7,962.5元,由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桂

人民陪审员  吴学军

人民陪审员  杨 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