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457号
申请人: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美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程,总经理。
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40604.54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40604.54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