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2824号
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镜泊湖北路以南乌苏里路以北000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永球。
被告: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2期(A区1期)嘉年华广场A1栋9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凤林。
被告:香港五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605室。
第三人: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
法定代表人:冲山喜明。
第三人: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153号7楼。
法定代表人:吴丽娜。
第三人:上海中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829号145室。
法定代表人:张怡。
第三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杏花苑10栋3门108室。
法定代表人:刘程。
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五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李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