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6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美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程,总经理。
吉林省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吉0102民初88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40604.54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40604.54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