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2430号
原告:吉林省筑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大岭镇。
法定代表人:王海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颂,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程,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筑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筑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