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2执保43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保全人:长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长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2民初15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保全,冻结被保全人长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春朝阳支行账户内存款1,060,000.00元(实际冻结155,611.9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冻结被保全人长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财富广场支行账户内存款1,060,000.00元(实际冻结4,460.97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冻结被保全人长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长春临河街支行账户内存款1,060,000.00元(实际冻结2,684.64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2)吉0192民初156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