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5民初5551号
原告高密市宏达盆艺园。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宏达盆艺园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高密市宏达盆艺园庭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密市宏达盆艺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