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北出口七星山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H0CJH6X。

法定代表人:林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黔中大道中段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E时代)**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354U19。

法定代表人:杨国望,职务不祥。

本院在执行黔南州上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70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91195元、违约金27000元、诉讼费8982元、执行费76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与其他收益534849元(包括货款491195元、违约金27000元、诉讼费8982元、执行费767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莫晴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