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双狮社区巷口虎口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70748843G。
法定代表人:袁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黔中大道中段贵安国际写字楼文化产业园一期(E时代)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354U19。
法定代表人:杨国望。
申请人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