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3民初18659号之二
原告: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茶园村黑丫口。
法定代表人:曾宪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兵,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黔中大道中段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E时代)6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051.2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黔0103民初186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上述被告的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