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3民初18659号之一
原告: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茶园村黑丫口。
法定代表人:曾宪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兵,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黔中大道中段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E时代)6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元,财产保全费1290元,由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
审判员唐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