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886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黔中大道中段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国一期(E时代)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354U19。
法定代表人:杨国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勇,系贵州瀛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黔南红色基因研学文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巨升影视城旅游小镇机场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HP4NY5P。
法定代表人:龚四中,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龚四中,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该市。
第三人:杨彬,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龚四中、黔南红色基因研学文旅有限公司、杨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定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十点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莹
人民陪审员 蒙付荣
人民陪审员 张文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孔德燕
书 记 员 罗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