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蓝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专铁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9530号
原告:河南蓝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杜兰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508010XY。
法定代表人赵建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专铁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0137074K。
法定代表人廖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蓝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专铁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8月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44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99800元(违约金以555000元为基数,按照0.3%/日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要求被告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8月3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的标的物为74套组合柜,总价款为555000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应向被告预付总价款的80%的货款,被告应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按照原告指定的交货地点交付货物。原告于2020年8月3日依约向被告支付了444000元的货款,之后多次与被告沟通交货事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导致原告采购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书面答辩称,申请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余涛的刑事责任。余涛虚构项目需求,与原告洽谈业务合作,骗取原告投入资金,并欺骗被告代为转账、代开发票。案涉虚假业务完全由余涛负责,发货信息也由余涛单方提供,被告未参与合同的洽谈,余涛向被告承诺合同仅作为完善开票的依据,被告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2019年4月后,余涛以虚假项目邀约被告投资,但余涛一直未归还投资款项,直至案发,被告才知被诈骗。被告将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侦查机关,余涛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经被刑事拘留,原告的损失是余涛的不法行为导致,本案确属有经济犯罪嫌疑,本案的审理依赖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根据相关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余涛的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廖峻报案称余涛涉嫌合同诈骗,同时提交的证据清单中包含有本案的《采购合同》,该案已立案侦查,案外人余涛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刑事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所涉及的买卖关系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不能确认本案属犯罪性质的,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蓝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