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9644号
原告:广州冠品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石村钟创路胜石工业区自编1号301。
法定代表人:陈少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信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35号楼5层501(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松。
被告:河南蓝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杜兰街63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冠品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信汇智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蓝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冠品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冠品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冠品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冠品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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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