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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蓝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松、某某、某某、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蓝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照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松,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照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照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汉族,1956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照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照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蓝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4月22日,以就一审其诉讼请求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3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怡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