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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蓝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蓝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汉族,1956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蓝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4月22日,以就一审其诉讼请求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3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