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

***、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8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国爱文,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7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再审提交日新农贸专用单据和证人出具的证明,用以证实申请人对秋种小麦支付费用3400元,原审判决对此不予支持错误。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采信了商广超的证言,而商广超自称是被申请人员工,其与被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对该证言不予认可,原判采信其证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原判决采信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认定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占地补偿费5万元,证据不足,且对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占地补偿费的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认定该事实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4.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一审请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将两组阴极保护测试柱(共四个测试柱)迁移到***所有的耕地之外,若不能迁移则给予经济补偿,而原判决对申请人的该诉求不予支持,致使被申请人继续侵害申请人的权利,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5.本案开庭前及审理中,申请人没有时间听取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并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6.申请人一审诉求中未涉及被申请人的燃气设备违法违规的问题,而是请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或者解决补偿,故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的燃气设备没有违法违规超出了申请人的一审诉求。7.原审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行为,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偏袒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九、十一、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根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结合原审在案的现有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本院现将审查意见评述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日新农贸专用单据和证人出具的证明,用以证实申请人对秋种小麦支付费用3400元。经本院审查,该两份新证据来源不明确,内容也仅能证明申请人种植小麦支付了部分费用,但费用与被申请人的侵权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而且即使被申请人不存在侵权事实,申请人种植小麦也存在支出,故申请人的该项诉求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再审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无法对此予以采纳。
(二)申请人主张原判决采信商广超的证言,因商广超与被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本院经审查原审卷宗材料,经二审调查,商广超系山东天特水务市政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不是被申请人的职工,二审调查中申请人对商广超的身份也未提出异议,且商广超在二审程序中出庭作证,对商广超的证言,申请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因此,原判决采信商广超的证言作为本案待证事实的定案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的该项再审事由理据不足。
(三)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其收到占地补偿款的证据未经质证。经本院审查二审卷宗材料,二审法院在本案调查中,商广超出庭作证,证实其作为涉案燃气项目负责人通过赵亮、王连国等人支付了5万元的补偿款,并且出具了收到条,申请人虽对商广超的证言不予认可,但也未提供足以推翻二审法院经过查证的事实的相反证据,故申请人关于原判决采信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事由与原审笔录记载不符。
(四)申请人主张其一审诉求是请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将两组阴极保护测试柱(共四个测试柱)迁移到***所有的耕地之外,若不能迁移则给予经济补偿,而原判决对申请人的该诉求不予支持,致使被申请人继续侵害申请人的权利,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对此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公益服务单位,建设燃气设施是为市民服务,其在办理了相关批准手续后,即使占用了申请人的土地,也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且承前所述,被申请人通过施工单位向申请人支付了占地补偿,因而原审判决未支持申请人将两组阴极保护测试柱(共四个测试柱)迁移到***所有的耕地之外的诉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五)申请人主张原审剥夺了其辩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对违反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申请人的该项再审事由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显然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
(六)申请人主张其诉求中没有涉及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违规问题,原判决对此作出认定超出其诉求进行裁判。本院对此审查认为,虽然申请人在一审诉求中未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进行认定,但既然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就必然涉及被申请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对此进行调查认定并无不当,而且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是本案的事实问题,不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问题,原审法院对此作为认定符合对涉案待证事实进行全面审理的原则,不存在超出申请人诉求进行裁判的问题,申请人的该项再审事由依法不成立。
(七)申请人主张原审审理中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行为,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规定,偏袒对方当事人。对该项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作了具体解释规定,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提供原审审判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纪律处分决定或者刑事法律文书,故申请人的该项再审事由证据不足。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九、十一、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程 林
审 判 员 柴家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