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强制措施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112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厚军,该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国爱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9日以**燃气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9月开始动工建设,建设了一栋二层楼房、锅炉房、消防水池、储气罐6座、汽化器6座等,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该宗土地10676平方米中,1362.4平方米为基本农田,1864.6平方米为耕地,7448.7平方米为其他农用地;该宗土地1440.6平方米不符合历城区仲宫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235.1平方米符合历城区仲宫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济南市南部山区综合管理执法局于2019年5月31日对**燃气公司违法建设的二层楼房、锅炉房、消防泵房进行了行政处罚,该部分共占地面积394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济南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济自然规划罚字(2019)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1、责令**燃气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0675.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办事处西泉泸村民委员会;2、没收**燃气公司在非法占用的923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燃气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4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4、对**燃气公司处以共计209039元罚款。
经书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209039元。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自然规划催告字(2019)第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20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燃气公司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西泉泸村非法占用的144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建议拆除组织实施机关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燃气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济自然规划罚字(2019)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即拆除被执行人山东**燃气有限公司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西泉泸村非法占用的1440.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二、被执行人山东**燃气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拆除部分的执行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