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

***与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3民初4951号
原告:***,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加齐,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绍壮,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颖,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国爱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元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齐绍壮、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华公司)、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加齐,被告齐绍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颖,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爱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刘文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修复涉案燃气爆燃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房屋墙体、门、屋内设施、物品等损坏所需要的费用损失152479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燃气爆燃事故给原告造成无法修复的房屋内相关物品损失6000元;3、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无法居住使用房屋而产生的损失46800元;4、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1700元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2日,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西外环路韩庄村西城华府小区**楼****房屋(被告齐绍壮居住的房屋)发生燃气爆燃事故,事故造成同一层1503室房屋(原告所居住的房屋)墙体、门、屋内设施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市中区政府成立由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牵头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确定被告齐绍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济华公司、融海公司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三被告拒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齐绍壮辩称,原告起诉答辩人齐绍壮诉讼主体错误,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连接燃气金属管与厨房燃气灶之间的胶皮管开裂,造成天然气泄漏引发的,答辩人齐绍壮也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首先,民用燃气是一种气态的商品,管道燃气用户是商品的消费者,供气企业是商品的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至少为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为单位用户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燃气燃烧器具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一并书面告知用户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作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答辩人齐绍壮提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天然气及燃气设施,并应每两年至少为用户户内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其中软管使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破损、老化、超期使用及软管是否封闭等这些检查事项属于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检查的事项。但齐绍壮住户自开通天然气至事故发生时近三年的时间内,燃气公司却视燃气设施安全于不顾,从未对用户的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这才是造成连接金属管与燃气灶之间胶皮管开裂,天然气泄漏的直接原因。如果燃气公司能完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按时依规对用户的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书面告知用户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也就不会发生胶皮管开裂,天然气泄漏这样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答辩人认为造成此次天然气泄漏爆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未严格依法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造成天然气泄漏所致,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应对该次事故承担直接主要责任。其次,《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泄露报警器。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时未提醒安装燃气集中监控装置,没有提醒用户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如果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醒用户安装了燃气泄露报警器,那么在发生天然气泄露时就会自动报警,就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爆燃事故。因此由于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倡提示用户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另外,事故发生后,小区内消防通道堵塞,造成消防车辆不能及时进行消防灭火,以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应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济南市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出具的《市中区2.12西城华府小区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情况》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依据此调查情况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不能成立。首先,济南市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并不具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定职权,其无权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无权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其次,济南市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情况对责任的划分没有依据,依法不应采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事故调查情况中既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没有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签名,更没有向有关权利人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济南市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情况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事故调查报告,也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另外,该情况调查并非是最终的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而该情况调查报告市中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并没有依法向社会公布,本案的答辩人齐绍壮作为利害关系人也没有收到书面的事故处理情况。价格评估报告明细表中第12项木地板的评估价值,在该报告中已经明确写明木地板在现场勘验时受损较轻,因此对于按全损计算不符合常理;第56项零星工程、第60项爆炸现场清理评估价值明显过高,且未列名所需的工时及单价;第93项至105项,原告在鉴定时并没有列明上述物品属于鉴定范围,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所鉴定的自行车、三轮车以及汽车系原告本人所有,因此对于鉴定的价值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赔偿因无法居住使用房屋而产生的损失,我方认为涉案的房屋受损后由市中区政府出面为原告安排住处,原告并没有因此造成损失,且涉案的房屋并没有影响整体的居住使用功能,原告仅仅提供租赁合同不能证实因爆炸事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另外原告没有提交房主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租赁费的收据以及水电、物业费收据,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故的基础上依法确定本案的事故责任,驳回原告对答辩人齐绍壮的起诉。
被告济华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在本案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答辩人的行为与天然气爆燃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诉请答辩人承担侵权责任不成立。1、答辩人已按规定履行到访安检职责,本次事故的发生与答辩人一年前有无入户检查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事故用户于2015年11月9日开通使用天然气,答辩人分别于2016年6月3日、2017年3月2日到该用户家例行安检,但均到访不遇,未能入户,答辩人于该用户家门口粘贴提示条予以告知,要求用户和答辩人及时联系,但事故用户未能与答辩人联系。而本案事故发生于2018年2月份,与答辩人最后一次到小区入户安检相距近一年时间。按照《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至少为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的规定,答辩人已履行到访安检职责,只是因事故用户自身原因无法入户,且该法规并未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能入户安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答辩人已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了义务,而答辩人一年前未能入户安检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在本次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答辩人无义务对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并给予赔偿。2、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高层住宅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范设计、建设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而答辩人仅为受托单位,并非建设单位,无法定义务投资建设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根据《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层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设计、建设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16层以上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并负责维护管理”的规定,高层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范设计、建设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而被告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答辩人签订的《天然气工程施工合同(民用户)》中,并未提及由建设单位出资设置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的内容,建设单位也未要求答辩人进行设置,而答辩人并非该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仅为燃气设施安装受托单位,因此,答辩人对于应否设置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并无决定权,也无相应的法定义务,则答辩人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原告请求答辩人承担侵权责任不成立。二、被告齐绍壮明知燃气泄漏而未及时关闭阀门、更换胶皮管,又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发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济南市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对本次燃气爆燃事故的调查情况说明以及公安部门对被告齐绍壮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齐绍壮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已经发现连接燃气金属管与厨房燃气灶之间的胶皮管开裂、泄漏,并闻到燃气气味,但却未关闭入户燃气阀门,也未及时报修,第二天回到家中一个小时后,因打开照明灯形成电火花引发天然气爆燃。被告齐绍壮明知燃气泄漏而有意不采取正当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三、原告应对拒绝开发商、居委会维修房屋而造成的扩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原告诉求被告对其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不能恢复原状而产生的损失。自2018年2月12日事故发生至2019年5月22日原告起诉之日,将近一年半的时间,涉案房屋一直处于未维修状态,原因就是原告拒绝开发商和居委会提出的为其修复房屋的请求。答辩人也曾就房屋维修问题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并告知原告答辩人公司对燃气爆燃事故已投保险,但原告仍拒绝维修。因此,原告应对房屋未及时维修而造成的扩大损失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原告主张赔偿房屋不能恢复原状而产生的损失,但如房屋修复后则不存在赔偿不能修复损失的问题,且原告未提交损失已发生的证据,其目前所交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和具体准确数额。四、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其因无法居住使用房屋而产生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首先,涉案房屋并非不能入住,即使因爆燃事故的发生对房屋墙体、屋内设施产生一定的损坏,但该损坏并未达到致使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地步,该房屋修复后仍可继续入住。其次,事故发生后,开发商和居委会曾要求给原告修复房屋,答辩人也就房屋维修事宜与原告沟通,但原告拒绝对房屋进行维修,即使房屋不能入住给原告确实造成损失,原告也应为其拒绝维修行为而导致的扩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原告仅仅提供一份租赁合同,并没有提供房屋的权属证书,也没有提供实际支付租金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产生了该部分损失,并且自2018年2月12日事故发生到目前房屋一直处于未维修的状态,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拒绝开发商和居委会的修复要求,认为保险公司评估的赔偿金额过低,一直不同意维修,我们认为原告应对该部分自行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而且房屋也没有破坏到无法使用居住功能的状态。最后,即使原告主张房屋不能入住损失,因答辩人已尽到到访义务,在本案中并无过错,答辩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该损失也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五、对调查情况中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不予认可,该管理局并无职权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作出认定,而且其认定燃气公司未设置燃气集中监控装置不符合事实。六、鉴定报告超出鉴定明细表所列范围,鉴定报告中对自行车、三轮车、汽车等的损失,一方面无法确定自行车、三轮车、汽车等所有权为原告本人所有,另一方面无法证明自行车、三轮车、汽车等损失是由此次爆燃事故产生;其次,物业居委会已将靠近高架桥一面的外窗修复完整,但鉴定报告中仍然对门窗损失进行评估;再次,鉴定报告未考虑折旧率,经现场勘察原告的很多物品包括家电、家具购买于2013年即原告购买房屋时,截至爆燃事故发生之日原告申请鉴定的室内设施物品很多已使用五、六年之久,鉴定报告按照全新物品价格计算显失公平;最后鉴定报告价格评估结果已包括物品无法修复的损失,原告不应重复提起,且原告未提交无法修复损失相关证据。关于评估报告中木地板的费用我们认为评估报告只是一种假设,并未实际发生该部分损失,不应按照全损计算,另外爆炸现场清理费用12000元过高,与实际不符。综上,本案事故发生与答辩人无关,事故并非答辩人运营责任所导致,答辩人事前已尽到合理到访义务,答辩人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可言,答辩人与原告财产损失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诉求答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融海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2日17时36分,位于济南,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西外环路韩庄村西城华府小区**楼****房屋发生燃气爆燃事故时造成原告***所居住的1503室房屋墙体、门、屋内设施等不同程度的损坏。
2018年5月2日,济南市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向原告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先生:您的信访意见已收悉。现将济南市市中区西城华府燃气爆炸事件处理情况答复如下:根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12’燃气爆燃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区市政局负责牵头与公安市中分局、市中消防大队、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该事故调查工作。在区市政局积极协调下,济南市公用事业局邀请了3位专家于2018年3月20日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报告,在调查期间,调查组召开了两次专题会议,并根据现场询问视频记录、消防中队火灾情况说明及专家分析技术报告等有关内容,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事故性质是一起由于住户天然气连接管破裂造成天然气泄漏,遇室内电器火花引发的一起燃气爆炸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为:西城华府小区17号楼2单元1502室户主齐绍壮未能及时检查、维修燃气灶具,造成天然气爆燃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作为天然气工程的建设单位,未设立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并进行维护管理;虽然执行了入户检查程序,但持续两年未能进入户内检查,入户安全告知、用户安全教育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西城华府小区天然气工程合同时,未要求建设单位设置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我局已按照职责分工完成该事故调查认定工作,并将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中区政府信访或市中区市政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济南市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加盖公章),2018年5月2日。”
2018年8月13日,济南市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出具《市中区“2.12”西城华府小区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情况》,载明:“一、事故概况。2018年2月12日17时36分,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西,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西外环路韩庄村西城华府小区**楼****发生了燃气爆燃事故齐绍壮,29岁,山东平阴人,事故户主,待业),造成该层4户房屋建筑及电梯间损坏较严重,楼上楼下住户部分受损。该户厨房、卫生间、客厅、卧室等全部过火,墙体、门窗、屋顶及屋内设施损坏严重。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询问笔录显示,2018年2月11日晚,市中区西城华府小区17号楼2单元1502室户主察觉室内有燃气气味,但未关闭燃气入户阀门,也未及时报修和报警。2018年2月12日上午户主外出,至16时16分返回西城华府小区,在家中休息至17时36分,关闭燃气阀门、打开客厅照明灯时,开关产生的火花引发天然气爆燃。事故造成1人烧伤,该层4户房屋建筑有不同程度的裂纹或移位,电梯间损坏较严重,楼上楼下住户部分受损。该户厨房、卫生间、客厅、卧室等全部过火,墙体、门窗、屋顶及屋内设施燃烧损坏严重。事故发生后,西城华府小区住户、物业及消防部门及时展开救援,将烧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经过抢险救援,消除了火灾隐患,伤者生命体征稳定,无生命危险。受伤人员后经伤情鉴定,伤者全身浅表性烧伤90%。三、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由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牵头的事故调查组,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了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济南市燃气行业协会、市中区安检局、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局、区住建局、区消防大队、白马山街道办等部门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与了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情况如下:1.根据公安部门询问笔录,事故发生前一天,户主已发现连接燃气金属管与厨房燃气灶之间的胶皮管开裂、泄漏,并闻到燃气气味,但户主未关闭入户燃气阀门,也未及时报修报警,至2月12日下午5时36分打开照明灯形成电火花,引发天然气爆燃,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该用户于2015年11月9日开通使用天然气,至事发前燃气公司曾于2016年6月3日、2017年3月2日两次对该用户安检,均到访不遇,未能入户。根据《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至少为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为单位用户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燃气燃烧器具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一并书面告知用户消除安全隐患。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公司未履行定期入户检查职责。此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3.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天然气工程协议中,未提及设置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的内容。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1]34号)要求‘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16层以上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并负责维护管理。’开发商和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设计、安装燃气集中监控装置,此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四、事故性质。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于住户天然气连接管破裂造成天然气泄漏,遇室内电器火花引发的一起燃气爆燃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西城华府小区17号楼2单元1502室户主齐绍壮未能及时检查、维修燃气灶具,操作不当造成天然气爆燃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作为天然气工程的建设单位虽然执行了入户检查程序,但持续两年未能进入户内检查,入户安全告知、用户安全教育、未设置燃气集中监控装置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西城华府小区天然气工程合同时,未尽到提醒建设单位设置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济南市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加盖公章),2018年8月13日。”其中,该调查情况中附件一载明:“整理‘西城华府事故’现场询问视频记录一、PICTO556视频。问:当时怎么回事啊?答:那个橡皮管,我给你说啊,那个橡皮管裂了。问:然后呢?答:天然气漏了,然后我开灯的时候爆了。问:你当时在哪儿开的灯?答:客厅。问:噢,在客厅开的灯。问:那个橡皮管在哪里?答:厨房。问:你怎么知道橡皮管裂了。答:闻着有味。问:噢,闻到味了。答:而且管那一块啊,不好意思说,我都。问:我看你家里接了两个东西,接了一个炉子,接了一个暖气壁挂炉。壁挂炉那根线现在还能找到,但是燃气炉那根管子。问:是哪根管子漏了。妻答:做饭的那根。问:你说就连炉子的那根管子裂了。问:当时你刚回家。答:……(沉默)。问:哪根管子裂了?答:做饭的。答:我想问一下,你是警察吧,这样的话,比如说爆炸,如果说这是我的责任的话,我想问清楚,我要赔偿邻居多少?问:这个你不用考虑,损失不大,这都是小事,有政府呢,你放心就行,你现在好好治疗。问:你开客厅的灯着了是吧,管子漏了多长时间了?答:昨天晚上开始漏的。问:噢,昨天晚上开始漏的。答:昨天我做完饭,闻着有点味儿,我也没关那个阀门,然后今天下午开灯。问:你怎么不关那个阀门呢?问:责任赔偿的事你不用考虑,你先养伤。答:我得问清楚啊。问:昨天晚上就有点漏了,你怎么没修呢?妻答:没来的及吧。答:没治。问:今天一天都在家吗?答:上午不在家,下午我回去的时候。问:噢,就是下午你开灯的时候。问:你进门直接开的灯啊,你是几点回去的?答:四点多,我回去关上阀门,想开窗户通通风呢,然后也是手贱,先开的灯,要是先开窗户就好了。答:还有什么要问的吗?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问:当时开完灯后,把你推哪儿去了,是推倒了,还是把你砸到地上了。答:当时我就赶紧脱衣服啊,赶紧脱衣服啊。……二、PICT0559视频。问:好点了吧?答:还行。问:有个事还得和你核实核实,你今天几点回的家?我看那个,你是4:16进的单元门,然后5点多这个事故才发生的,那你回家以后都干啥来?答:没干啥,就回去我想眯瞪一会儿,睡……问:你别激动,就实话实说就行。答:就是在沙发那儿躺了一会儿,然后就是闻到味之后,看天也快黑了,屋里也没那么亮了,我就想开灯。问:噢,你不是回家以后接着开灯?答:不是。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你就是实话实说,因为现在大数据时代,你的轨迹非常清楚。答:我现在没有。问:什么叫现在没有?答:现在让我想……问:你不用想,你回家以后先在沙发上眯了一会儿,你的沙发放在哪儿?答:就在客厅。问:客厅里,客厅沙发里眯了一会。答:原来那个厨房门还是关着的。妻答:你能等他好点再了解不行吗?问:因为有些事,你想刚才我们也不想来这一趟。我们只是刚才了解完了就走了,结果以后又做了大量的工作,发现这个老师说的和现实情况还是有出入的。我们因为这事调查清楚也是对你们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答:但是现在我脑子不大清楚。问:我们在外面等一会儿,你自己想清楚……三、PICT0560视频。问:这个事咱得弄清楚,我们还等着给领导汇报。你回家以后就是先躺客厅沙发上躺了一会儿,然后?答:然后就想开灯吧,那个灯就在沙发旁边。问:开灯是哪个灯?答:大灯啊,客厅里的大灯。问:实际上5点多的时候并不是很黑。答:不是…(非常激动)问:那我们给政府写报告的时候,你看我给你叙述一遍,你昨天炒菜的时候就闻到那个管子有裂了,是吧?答:不是,昨天我以为是煤气灶的问题,你知道吧,然后今天就是早上,我临出门的时候,我还检查了一遍,闻着味不大,我就走了。然后回来之后闻着味儿有点大,我就想着,我眯了一会儿。原来那个厨房门是关着的,我出门之前把厨房门关上了。我眯了一会儿起来,我想看看的,开开门闻着味有点大,我就想开灯先看看,要是先开窗户就好了。问:行,你休息吧,你确定如果你说的是真的吧,我们就按这个给政府。答:是真的,我现在脑子有点混乱,我有时候我可能说的和别人听的不一样,词不达意。……”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山东得惠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燃气爆燃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房屋墙体等损坏所需要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山东得惠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载明:“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19年8月20日,涉案燃气爆燃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所有的房屋墙体、门、屋内设施、物品等损坏所需要的修复费用为¥152479(大写:壹拾伍万贰仟肆佰柒拾玖元整)。”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用117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牵头的事故调查组,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济南市燃气行业协会、市中区安检局、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局、区住建局、区消防大队、白马山街道办等部门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与事故调查,故济南市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作出《市中区“2.12”西城华府小区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情况》并不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合法。事故调查组成员8人在该《事故调查情况》落款处分别签名,该《事故调查情况》后附全部相关证据并在涉案小区张贴公布,故能够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被告所提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通过该《事故调查情况》及原、被告提供的相应证据、双方陈述,能够认定2018年2月11日,被告齐绍壮在做完晚饭后闻到天然气味道,未及时检查天然气管道是否破裂并关闭天然气进气阀门,未向有关部门报修;次日下午回到家后,又闻到天然气味道,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修复天然气管道,而是选择打开电灯检查;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天然气泄漏时遇明火、电火花极易发生爆炸,因此,被告齐绍壮在明知天然气泄漏的情况下,仍然打开电灯,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重大过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齐绍壮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为宜。被告济华公司作为天然气工程的建设单位虽然执行了入户检查程序,但持续两年未能进入户内检查,入户安全告知、用户安全教育、未设置燃气集中监控装置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济华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15%的责任为宜。被告融海公司在签订西城华府小区天然气工程合同时,未尽到提醒建设单位设置燃气集中监控装置的义务,对涉案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融海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15%的责任为宜。
山东得惠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出具的评估报告程序上并无瑕疵,被告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评估报告的相关证据,故该评估报告能够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被告所提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该评估报告,再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能够认定涉案燃气爆燃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房屋墙体、门、屋内设施、物品等损坏所需要的修复费用为152479元,被告应按照上述责任划分分别赔偿原告的该修复费用。鉴定费11700元系原告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应当按照上述责任划分分别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三被告赔偿因燃气爆燃事故给其造成的无法修复的房屋内相关物品损失6000元问题,被告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三被告赔偿因无法居住使用房屋而产生的损失46800元问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该项损失已实际发生,且相关部门已向其发放租房补助,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绍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修复费用106735.3元。
二、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修复费用22871.85元。
三、被告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修复费用22871.85元。
四、被告齐绍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8190元。
五、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755元。
六、被告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755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0元,原告***负担1110元,被告齐绍壮负担2408元,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516元,被告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红旗
人民陪审员  刘阿静
人民陪审员  任 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