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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孔某某、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英雄山路服务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5458号 原告:高某某,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孔某某,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英雄山路服务站,住所地济南市英雄山路104号。 负责人:***。 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29号。 负责人:***。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英雄山路服务站、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