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5458号
原告:高某某,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孔某某,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英雄山路服务站,住所地济南市英雄山路104号。
负责人:***。
被告: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29号。
负责人:***。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英雄山路服务站、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