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龙奥星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陕西国龙奥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西安宁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3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龙奥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宁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涛。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龙奥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宁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宁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国龙奥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349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宁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西安宁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西安宁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31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