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326民初729号
原告高建怀,男,生于1975年6月6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国龙奥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怀诉被告陕西国龙奥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于2016年6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建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31元,减半收取71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