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华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与陕西建华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166号嘉美大厦8层D08号。
负责人:朱小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华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糜家桥小区55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兵。
本院在执行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与陕西建华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华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
(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李治峰
执行员  侯剑莉
执行员  常 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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