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华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与陕西建华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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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03执恢186号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陕西建华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与陕西建华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06)碑民初字第372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款项14306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03执恢18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16日结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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