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新2901行初22号   
 
原告: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黄亦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梅,新疆同惠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帕尔哈提·麦合木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姆西努,该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第三人:乌鲁木齐红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喀什西路115号底商综合楼1栋4层41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侯虎安,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乌鲁木齐红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侯虎安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彬
审  判  员   马 亮
人民 陪 审员   吴海英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