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01民初4086号
原告:阿克苏市万鑫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经营者:***,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被告:***,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阿克苏市万鑫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及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阿克苏市万鑫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市万鑫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万鑫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市万鑫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喻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匡婧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