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122民初871号
原告:喀什卓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疏勒镇山东物流仓储贸易区广源路8号D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2MA78UDB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厂长。
被告: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经济开发区(总部)纬九路北侧经四路东侧江苏大厦11层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MA77B3GL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燕,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喀什卓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喀什卓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卓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喀什卓誉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疆万博华泰市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卓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9.96元,减半收取计2369.98元,由原告喀什卓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