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3民初3622号
原告:***,女,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诉讼代理人:***。平泉市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兴林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