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3054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东方街。
法定代表人:吴殿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00元,减半收取计3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左雅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