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3054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东方街。

法定代表人:吴殿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00元,减半收取计3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左雅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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